和排课、停、调、代课的规定
(2007年修订)
为规范教学管理,确保教学工作在学校一切工作中的中心地位,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教学计划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教学计划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确需调整的,应由系主任以书面形式报告教务办,经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审查批准报校教务处审定后方可执行。
第二条 制订教学计划的前提条件是确定专业培养目标。培养目标必须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思想,并结合本校本院实际,体现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要求,体现学校和专业培养特色。
第三条 教学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专业培养目标、基本要求与专业方向;
(二)修业年限;
(三)课程设置(含课程性质、类型、学时或学分分配、教学方式、开课时间、实践环节安排等);
(四)教学进程总体安排;
(五)必要的说明(含各类课程比例、必修选修安排、学分制或学年制等)。
第四条 制订教学计划的一般程序是:广泛调查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学习、理解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规定;教务处提出本校制订教学计划的实施意见及要求;各学院主持制订教学计划方案,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审议,主管院长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
第五条 各系应根据教学计划编制教学计划年度(学期)运行表,提前落实每学期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并在校园网上完成教学任务的录入工作,以便网上排课。
第六条 教务办审核各系的教学任务。审定后的教学任务所列各门课程、环节的名称、学时、开课学期、考核方式(考试或考查)、开课单位和任课教师等均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
第七条 教师对排课的要求(如节次、周次安排或要使用多媒体课室等),在保证课表合理性和不冲突的前提下可适当考虑,难于安排的,应服从排课安排。
第八条 为稳定教学秩序,课程表排定后一般不再变动,但课表在执行中发现排课不当,影响教学效果,应调整。
第九条 按计划开设的课程不得随意停课、调课。确需停、调课的,应填写《0638太阳集团官调课申请表》,3、4节以内由系审批,5、6节由教务办审批,6节以上由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各门课程应由系主任审定后再安排主讲教师,并报教学办备案。确需他人代课的须事先由所在系填报《代课申报表》,报教学办同意后方可实行。教师不得私自请人代课。未经教学办同意,任何人不得找非经学校人事部门正式聘任的校外人员和不具备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员代课。
第十一条 校历规定的节假日停课不发调课通知,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所停课程学时不安排补课,教学进程顺推。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教学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0638太阳集团官
200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