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38太阳集团官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5-28 浏览次数:


0638太阳集团官发〔20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预防并及时处理教学差错和事故,促进教风、学风、校风建设,根据《0638太阳集团官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2005.7),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强化爱岗敬业意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教育教学规章制度,是避免教学差错和事故的有效保障。各单位要加强思想政治和各项管理规章的学习与教育工作,提高教职工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防止教学差错和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教学差错和事故的认定
第三条 教学差错是指由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类人员的工作疏忽,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教学差错。
1、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5-10分钟下课。
2、任课教师开学后第二周未交教学进程计划表。
3、无特殊理由,任课教师不按教学进度计划表授课。
4、任课教师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记录不完整。
5、按教学要求应给学生答疑,但任课教师未安排答疑。
6、错批、错改学生作业或实验报告。
7、上课时携带的传呼机或手机发出响声,上课时接手机电话。
8、延迟送交考试成绩。
9、教师考试命题试题题量不足或内容过浅,致使考生在一小时内交卷人数达到半数。
10、监考人员没有严格遵守《监考人员守则》。
11、教学管理人员教室安排不当,耽误上课达5分钟。
12、经批准同意调课、停课、缓考,教学管理人员不及时通知有关任课教师和学生而影响教学秩序。
第四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教学事故。
1、教师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或缺课1节以上(虽有正当理由,但未事先请假,该上的课没上)。
2、教师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教学办或教学单位下达的教学任务,或者未经教学办同意而擅自委托他人承担教学任务。
3、教师未经审批同意,擅自缺课、调课、停课,或者变更教学时间、地点导致多数学生误课。
4、按教学要求应向学生布置作业,但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未布置作业或练习;或虽然布置了作业但不批改,或批改错误严重,或遗失学生作业10%以上。
5、教师或实验员不按教学要求及时准备好实验教学所需的仪器、设备、用品,不按照实验室规则做好实验课教学的准备和指导工作,而影响实验教学正常进行。
6、教师或实验员无视实验室安全,不及时排除事故隐患,造成学生受伤需送医院就医,或仪器设备损坏。
7、教师未经教学办批准,擅自安排学生缓考、重考。
8、教师不按照考试评分标准评定成绩,随意更改学生考试、考查成绩。
9、学校期末考试或全国、全省有关课程统一考试,有关单位不按照教学办要求派出监考人员。
10、监考人员工作不够认真,同一个考场巡考人员发现两例及其以上学生作弊,或者对学生作弊行为不处理、不汇报。
11、任课教师报送成绩后,需要对学生成绩进行修改超过5%;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任课教师未向开课单位提供学生考卷。
12、由于主观原因排错试室,或者印错、发错试卷,而影响正常考试工作达10分钟以上。
13、主、监考教师不负责任,考毕收回考卷与应收考卷不符。
14、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过程中,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任务,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质量低劣。
15、教学管理部门人员不按时下达教学任务,在编制的课程表中出现错排、漏排又未及时更正,而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16、教学管理人员不按时上报预定教材订购计划,或未及时采购,导致开课两周后仍缺供应有教材。
17、进行正常的(突然故障除外)供电、供水线路维修,没有提前一天作出通知,而造成停电停水,影响教学工作。
18、管理人员对学生退学、退档处理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19、按计划应完成且执行部门允诺完成的维修项目未及时完成,又未能提前向使用部门说明,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20、非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校内班车晚发车10分钟以上或取消班车,影响教师按时上课。
第五条 严重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1、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散布淫秽内容。
2、不按教学大纲讲课,擅自降低教学目标和要求、更换教学内容。
3、擅自变更或不执行教学计划,致使教学任务不能落实。
4、准备不充分或指导不负责任,造成实验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或严重人身安全事故。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5、任课教师无故迟到20分钟以上,或者旷课1节及其以上(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补假未获批准)。
6、指导校外实习、社会调查时不负责任,造成学校声誉受到严重损害。
7、出题、审卷、印刷、保管等环节泄露考题。
8、试题未按规定由专人审查,从而导致试题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9、监考人员未能严格执行有关的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10、考试结束时主监考教师漏收学生考卷,一个考场内收回试卷数少于应交试卷两份以上;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两份以上。
11、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教师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下,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
12、违反规定徇私发放、出具不实的学历、学位、学籍、成绩等证书证明。
13、因校内电器设备的原因造成事先未通知的停电,导致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达100人以上,而主管部门未能及时派人修理,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14、未经主管院长批准,擅自发出全校性停课通知。
15、暗示、鼓动学生闹事、罢课,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第三章 教学差错与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 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如实报告,所在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查分析,认真查清教学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及其对教学工作影响程度,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指定有关人员按照一次一表的方式,如实填写《0638太阳集团官教学事故和差错情况登记及处理表》。填表时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单位和部门集体代替),并提出批评或处分意见。
第七条 认定教学差错和事故的权限和程序为:
1、教学差错由当事人所在系主任负责主持,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并将结果报教学办备案。
2、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所在系主任负责主持,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并报教学办核定;教学办在接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并将并报主管院长核定。
3、严重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书面报告教学办,教学办会同当事人所在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并报学校教务处核定。
第八条 处理教学差错和事故的认定结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本人。《教学差错通知书》由各系主管教学系主任和部门负责人签发。《教学事故通知书》由教学办负责人签发。《严重教学事故通知书》由主管(教学)院长签发。
第九条 根据教学差错与事故的认定结论,对责任人进行教育和处分:
1、发生教学差错1次,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一学期内发生教学差错2次,由所在单位对当事人进行内部通报批评;一学期内发生教学差错3次,视同发生教学事故1次。
2、发生教学事故1次,在全院通报批评;一学期内发生教学事故2次,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一学期发生教学事故3次视同发生严重教学事故1次。
3、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视对教学影响程度及本人认识态度,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4、对教学事故的检举人或调查、处理事故的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报复,但尚未触犯国家法律的,视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需对发生教学事故的当事人作出全院通报批评,或者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的,由教学单位报校教务处审核。本单位内部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因教学差错和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追究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学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0638太阳集团官
2007年